注意丨4月起,這類檢測報告需加蓋CMA標志或CNAS認可標識!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做好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并以通知附件的形式更新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
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做好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進行解讀時強調,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燃煤煤樣的采樣、制樣、化驗、基準換算,應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表1規定的相關標準實施。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結束后的40日內,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應通過具有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或經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檢測機構/實驗室出具元素碳含量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同時包括樣品的元素碳含量、低位發熱量、氫含量、全硫、水分等參數的檢測結果,用于數據真實性的交叉驗證。檢測報告應加蓋CMA資質認定標志或CNAS認可標識章。
關于做好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管理工作,強化數據質量監督管理,現將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有關重點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發電行業重點任務
請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以下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重點工作。
(一)組織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報送2021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組織2020和2021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發電行業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發電行業子類見附件1)(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環辦氣候〔2021〕9號)要求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其中電網排放因子調整為0.5810 tCO2/MWh),編制排放報告,并通過環境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支撐材料。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備電廠(不限于附件1所列行業),視同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
組織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依法開展信息公開,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見附件2)的信息公開格式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過環境信息平臺公布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2019-2020年度)經核查的溫室氣體排放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由重點排放單位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提供證明材料,刪減相關涉密信息后公開其余信息。
(二)組織開展對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021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
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對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021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包括組織開展核查、告知核查結果、處理異議并作出復核決定、完成系統填報和向我部(應對氣候變化司)書面報告等。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通過生態環境專網登錄全國碳排放數據報送系統管理端,進行核查任務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組織核查技術服務機構通過環境信息平臺(全國碳排放數據報送系統核查端)注冊賬戶并進行核查信息填報。
(三)加強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配合開展核查工作的,應根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有關規定和格式要求,對編制2019-2021年核查報告的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質量、合規性、及時性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過環境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四)更新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組織開展信息化存證
組織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過環境信息平臺更新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并依據更新的數據質量控制計劃,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結束后的40日內,通過具有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或經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元素碳含量等參數進行檢測,并對以下臺賬和原始記錄通過環境信息平臺進行存證:
1.發電設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發熱量、元素碳含量、購入使用電量等與碳排放量核算相關的參數數據及其蓋章版臺賬記錄掃描文件;
2.檢驗檢測報告原件的電子掃描件,檢測參數應至少包括樣品元素碳含量、氫含量、全硫、水分等參數,報告加蓋CMA資質認定標志或CNAS認可標識章;
3.發電設施月度供電量、供熱量、負荷系數等與配額核算與分配相關的生產數據及其蓋章版臺賬記錄原件掃描文件。
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5年,鼓勵地方組織有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探索開展自動化存證。
(五)確定并公開2022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根據核查結果,將2020和2021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并擁有納入配額管理的機組判定標準(見附件3)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納入2022年度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名錄及其調整情況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并書面向我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報告,抄送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
新列入名錄的重點排放單位,應于2022年9月30日前分別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報送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開戶申請材料(注冊登記系統開戶材料模板下載地址為http://www.hbets.cn/view/1242.html。交易系統開戶材料模板下載地址為https://www.cneeex.com/tpfjy/fw/zhfw/qgtpfqjy/)。
尚未完成2019-2020年度(第一個履約周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以及依據《關于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2021〕9號)報送的本行政區域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2021年度名錄)信息公開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于2022年3月31日前在其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并報送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六)強化日常監管
組織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名錄內的重點排放單位進行日常監管與執法,重點包括名錄的準確性,企業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的有效性和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企業依法開展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投訴舉報和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辦交辦有關問題線索的查實情況等。對核實的問題要督促企業整改,每季度匯總、檢查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日常監管工作的執行情況,分別于2022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21日,2023年1月13日前向我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報告上一季度的日常監管執行情況。
二、其他行業重點任務
(一)組織其他行業企業報送2021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組織2020和2021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民航行業重點企業(具體行業子類見附件1),根據相應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補充數據表(在環境信息平臺下載,其中電網排放因子調整為0.5810 tCO2/MWh)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編制排放報告,通過環境信息平臺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有關生產情況、相關支撐材料以及編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技術服務機構信息。
(二)組織開展其他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
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要求,完成對發電行業以外的其他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021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嚴格整改落實
針對我部在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督幫扶專項行動中通報的典型案例,各地方應進一步核實整改。將被通報的重點排放單位列為日常監管的重點對象,對查實的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罰。對于被通報的核查技術服務機構,各地方應審慎委托其承擔2021年度核查工作。對于被通報的檢驗檢測機構,各地方應審慎采信其碳排放相關檢測報告結果。
(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方應高度重視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實施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常態化監管執法工作機制,通過加強日常監管等手段切實提高碳排放數據質量。我部將對各地方落實本通知重點任務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調研幫扶,對突出問題進行通報。
(三)落實工作經費保障
各地方應落實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核查、監督檢查以及相關能力建設等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相關工作所需經費,按期保質保量完成相關工作。
(四)加強能力建設
各地方應結合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實碳排放監督管理和執法隊伍力量,做好對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管。組織開展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相關能力建設,推動加快健全完善企業內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開展多源數據比對,識別異常數據,增強監管針對性。
落實工作任務中遇到的相關技術、政策問題,可通過全國碳市場幫助平臺(環境信息平臺“在線客服”懸浮窗)咨詢。
特此通知。
本文關鍵詞:CMA標志 CMA標志檢測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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